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燃放煙花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生產廠家被判令賠償受害者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1萬多元。
2014年4月24日晚,劉某在家門口燃放從上栗某花炮廠內直接購買的其生產的“恭喜發(fā)財”煙花時,因煙花散架,被飛出的煙花炸傷右眼,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37天。經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事后,劉某家屬曾到花炮廠內告知其事故情況,并向其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但花炮廠拒絕調解。因協商不成,劉某將上栗某花炮廠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9萬多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本案事故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辯稱其生產的煙花是合格的優(yōu)質產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雖提供了農業(yè)部煙花爆竹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兩份檢驗報告,但并不能證明其生產的“恭喜發(fā)財”煙花合格及炸傷原告右眼的“恭喜發(fā)財”煙花不存在缺陷,被告也未就煙花質量和原告受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提出鑒定申請,故被告該答辯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納。而被告提出原告訴請部分過高,已通過新農合報銷醫(yī)療費4580.82元,應予核減的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參照2013年江西省統計數據,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被告上栗某花炮廠賠償原告劉某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348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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