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網信陽12月14日電 正常點燃花炮祭祖,不料燃放的花炮突然炸散,將點燃人的右眼炸傷,這一損失由誰來承擔?12月13日,河南省信陽市羅山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由該花炮的廠的生產者賠償受害人郭立的醫(yī)療費等損失共67457.3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月30日,原告郭立到信陽市羅山縣廟仙鄉(xiāng)方集村自家的祖墳上祭祖,點燃花炮后,墳上正常燃放的100發(fā)花炮突然炸散,散落的花炮擊中了原告的面部,致原告右眼被炸傷。傷后原告救治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3天,花醫(yī)療費4606.62元,其中,花炮經銷商支付3000元,并墊付了200元車旅費。原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七級傷殘。
事發(fā)后,當?shù)氐拇迕窦皶r向公安機關報案,該花炮的經銷商項某即要求另一位經銷商于某在當天下午查看了現(xiàn)場,并收集了被炸散的花炮,后兩經銷商和花炮廠管理人員先后到醫(yī)院看望了原告。經花炮的經銷商證實,該花炮系被告羅山縣某花炮廠生產,兩位經銷商向法庭出具了該批花炮的提貨清單。但訴訟中,被告羅山縣某花炮廠沒能提供其生產的該批花炮的產品合格證明。
法院認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選擇要求賠償。本案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其是在正常燃放花炮過程中炸傷右眼的事實,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花炮廠在訴訟中,未能向法庭提供其生產該批次花炮的合格證明,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董王超 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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