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消息(記者 譚邦亮)耒陽市農民王某為了發(fā)家致富,在未辦理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村里辦起了煙花爆竹廠。近日,耒陽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1年5月,王某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瀏覽到瀏陽市安彩煙花化工部發(fā)布的生產煙花爆竹的消息,就與對方取得聯(lián)系,并從該化工部購買了一套生產煙花爆竹的設備。后又從瀏陽市購買制造火藥的原料。7月21日,王某在未辦理任何手續(xù)情況下,利用該套設備在耒陽市磨形鄉(xiāng)青陂村8組附近開辦了一個小型煙花爆竹廠。
8月1日,耒陽市公安局檢查該廠時,繳獲了王某制造的銀灰色的亮珠藥物,凈重9.73千克。經(jīng)鑒定,該物為煙花火藥,不含違禁藥物氯酸鹽、砷化合物 、汞化合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制造煙花火藥9.73千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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