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損害賠償案,5歲的果果(化名)燃放煙花致9級傷殘,廠商被判處承擔85%的賠償責任。
2013年農歷年三十晚上,原告果果在其母親的監(jiān)護下,燃放從被告楊某處購買的煙花彩珠筒,發(fā)生了底座炸筒的意外事故。經司法鑒定,果果構成九級傷殘。事發(fā)后,只有被告楊某支付醫(yī)療費19000元,其他被告分文未付。故此,果果的父母訴至該院,請求被告楊某、被告某日用雜品有限公司、被告某花炮廠連帶賠償原告受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楊某和被告某公司均為涉案產品的銷售者,且被告楊某無煙花類和爆竹類商品銷售許可資格,具有過錯,應與被告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果果為5歲小女孩,在其母的監(jiān)護下燃放花炮,其監(jiān)護人應盡更多的保護義務。根據庭審中果果的法定代理人的陳述,“小孩子拿著花炮,雙手握住,下頭對著胸部,前端朝上。”其行為違反了燃放說明中“筒體兩端切勿對著身體任何部位”的要求,具有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該院酌定被告在本案中負擔85%的賠償責任。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