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除夕,原告范某在被告范某某經營的店鋪(辦理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和安全資格證書)購買了兩桶被告某花炮廠生產的81發(fā)組合煙花。當晚,原告在燃放第一桶煙花時,不慎被煙花炸傷眼睛,致一眼失明。當晚,原告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廈門眼科中心住院治療,先后花費醫(yī)療費3.3萬余元。2014年7月,原告的傷情經福建恒正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受傷后,被告某花炮廠已先行給付原告醫(yī)療費2萬元。此后,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原告范某訴至寧化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范某某、某花炮廠共同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34.9萬余元。
審理:經寧化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本案中,經法庭現(xiàn)場調查,炸傷原告的煙花已經正常燃放完畢,紙筒、底座仍然完好無缺,未出現(xiàn)炸筒、燒筒、沖底等現(xiàn)象,且經查看另一桶尚未燃放的煙花,綠色安全引線長達60厘米,正常引燃時間為6至12秒。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如果原告按照說明書操作,身體偏離煙花50厘米用香棒點燃,應該不會受傷。故可以認定原告自己操作不當,存在重大過失,原告的主要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某花炮廠同意補償原告范某因煙花炸傷造成的損失共計7.8萬元,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就此一次性了結。
評析:在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對產品缺陷的認定是一個難題。雖然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根據民事訴訟中一般“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至少要舉證證明涉案產品存在缺陷,且該缺陷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只有在原告的舉證達到一定的標準后,才應由被告進行舉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狈ü偎鞆漠a品包裝存在一定瑕疵、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受害人傷情嚴重(一眼失明)需要救治、人道主義、訴訟風險等角度多次進行電話調解。最終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并當場履行完畢。在此提醒銷售者,在銷售煙花時,一定要再三叮囑消費者按照說明書操作,對于缺乏文化的消費者,還應當告知正確的使用方法。消費者也一定要增強安全意識,切不可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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