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寧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偵辦的一起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案在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蘇某某、郝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四年。
這也是寧波市首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的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案件。
瞞報煙花爆竹出口如何會成為不法分子攫取高額利潤的選擇?
原來,國內對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僅有極少數(shù)港口經政府部門嚴格審批后允許開放出口業(yè)務,而在寧波舟山港也是禁止此項業(yè)務的。另一方面,部分國家卻對煙花爆竹有著很大的需求量。
蘇某某等人就是瞅準了這個“商機”,在利益面前鋌而走險。2018年3月至7月間,蘇某某、郝某某陸續(xù)與北非、東南亞等國的買家達成煙花爆竹買賣協(xié)議,在采購相關貨品后委托他人,以瞞報普通貨物的方式報關,準備經寧波港口出口,后被北侖海關當場查獲,并移交給港航分局偵辦。
經清點,本次涉案的集裝箱內共含1981箱煙花爆竹、244箱“手持火焰信號”,火藥總量達到3450千克。
在寧波市公安局統(tǒng)一指揮下,2019年2月起,港航分局對該起案件開展專案偵查,先后十余次奔赴廣東廣州、湖南瀏陽、江西上栗、浙江金華等地調查取證。2019年5月,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交代了采用匿報瞞報、中途換貨等手段非法從事煙花爆竹出口的犯罪事實。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一類危險品,尤其在天氣炎熱的夏天,烈日暴曬后的集裝箱內部溫度可高達70度,這些煙花爆竹在高溫下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以夾藏、偽報等方式違規(guī)出口煙花爆竹,缺乏相應的安全措施,將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瞞報的煙花爆竹涉及陸運、港口倉儲、海運等環(huán)節(jié),如發(fā)生事故,勢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碼頭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因此,該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
事實上,遠洋輪上發(fā)生意外的危險性更高,一旦火勢無法控制,整個遠洋輪的安全都將無法保證,再次重申:瞞報煙花爆竹的危害,不僅在于煙花爆竹本身的危害性以及瞞報煙花爆竹后導致各個環(huán)節(jié)產生危險性,更在于對行業(yè)發(fā)展、港口運營及國家形象方面的不利影響,其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瞞報煙花爆竹在運輸、儲存、裝卸過程中,始終處于無特定安全監(jiān)管的狀態(tài)下運行,給公共安全帶來潛在的風險隱患,一旦發(fā)生事故,不僅是對港口運輸,更會對整個城市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本案的成功判決是一個好的開始!备酆椒志贮h委書記、局長吳良勇說。
據(jù)介紹,2019年4月,市公安局成立了調研專班,對寧波港域非法出口煙花爆竹的情況進行了專題研究。同年6月,寧波市部署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從而形成了由交通、公安、應急管理、政法委、發(fā)改委、財政、商務、市場監(jiān)管、檢察院、法院、海關、海事、寧波舟山港集團等13家單位聯(lián)合整治的長效工作機制。
2019年,港航分局先后破獲同類案件18起,打掉犯罪團伙4個,30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涉案煙花爆竹均已依法安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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