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李桐生爆料,稱我是藍山縣山紅爆竹廠企業(yè)法人,本廠始建于2003年,廠址在新圩鎮(zhèn)大塘村山口嶺,投資50萬元(未評估補償)
2009年,國家要求按標準化整改擴建,由于地理條件受限,整體搬遷到新圩鎮(zhèn)同樂村,土地租賃30年,租金50余萬元(未評估補償)。
2016年政府強制要求整體退出所有爆竹企業(yè)。2016年11月l5日與政府簽訂了退出協(xié)議。政府和企業(yè)聯(lián)合申請長沙市謀評估公司,對企業(yè)進行了評估,對廠房評估8折,機械設備6折,本廠最終評估總價值為368萬多元。政府按20%補償,也就是73,6萬元,證件未到期補償11.9萬元,退耕地占用稅11.8萬元,共計補償近100萬元。
本人欠款,民間借貸,銀行貸款,炮筒和原材料款共計300萬元左右。
也就是說,本人經(jīng)評估,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資產(chǎn)有368萬多元。兩底歸還欠款300萬元,還能余額60多萬元。
如果政府違背國家補償法,硬性補償近100萬元,那么本人還要背負著200萬元的外債和部份高利息,也許子子孫孫也還不清了。
如果讓被欠款人承受部份,情理何在?
因本人所欠外債和欠款全部都投入到了廠房建設和機械設備方面,所以這樣的欠款該由誰來買單?
來源:藍山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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