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殺妻”被判15年的佘祥林服刑數(shù)年后被證實無罪;“被害人”突然回家,“殺害”同村人的趙作海的冤屈才被洗刷……近年,“國家賠償”一次次頻繁見于報端。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人將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列入財政預算
送審稿規(guī)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shù)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15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賠償
送審稿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賠償義務機關,由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賠償請求人。
責任人最多承擔全部賠償
送審稿規(guī)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兩年基本工資。
挪用賠償費用依法懲處
送審稿規(guī)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挪用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違反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等行為,將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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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人“犯錯”一人當 不足:處罰威懾力不夠大
以前,對于國家賠償,一直存在“辦案人員辦錯案,納稅人集體買單”的非議。此次送審稿規(guī)定,責任人將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表示,此次送審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追償”,并有明確的比例限制,而這種比例的上下幅度也較低,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人為的自由裁量權。
就最高追償限額,尹富強認為,如果按照送審稿規(guī)定以“基本工資”為標準的話,難免會讓這種處罰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單位基本工資占工資總額的比例較低,如果處罰限額過低的話,這種處罰可能達不到預期的威懾力。
這樣提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wǎng)站首頁左側(cè)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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