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yè)在煙花爆竹生產、研制、儲存、裝卸、企業(yè)內運輸、燃放試驗及危險性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作業(yè)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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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
GB/T 8196 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 10631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wèi)生要求總則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guī)程
GB 50161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guī)范
AQ 4111 煙花爆竹作業(yè)場所機械電器安全規(guī)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煙火藥 gunpowder
主要由氧化劑與還原劑等組成的,燃燒、爆炸時能產生光、聲、色、煙霧、氣體等效果的混合物。
3.2
黑火藥 black gunpowder
用硝酸鉀、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鉀和炭粉為原材料制成的一種煙火藥。
3.3
效果件 effect parts
通過工藝制作形成的煙火藥或含有煙火藥的單個形體(包括藥粒、藥柱、藥塊、藥包、藥球、效果內筒、效果引線等),分為裸藥效果件和非裸藥效果件。
3.4
非裸藥效果件 non-exposure gunpowder effect parts
用殼體將煙火藥緊密包裝后的效果件。
3.5
工房 workshop
煙花爆竹生產作業(yè)的廠房。
3.6
定機 equipment quota
在危險性場所允許的最多機械設備臺(套)數。
3.7
定員 personnel quota
在危險性場所允許的最多人數。
3.8
定量 gunpowder weight quota
在危險場性場所允許存放(或滯留)的最大藥物質量(含半成品、成品中的藥物質量)。
3.9
危險性廢棄物 hazardous waste
在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過程中,廢棄的煙花爆竹產品及含藥半成品、煙火藥、引火線、危險化學品。
3.10
蘸藥(點藥) dipping of wet gunpowder
將濕藥粘附在效果件、部件點火端上的過程。
3.11
組裝 assembly work
將非裸藥效果件、部件組合在一起的過程。
3.12
裝、筑(壓)藥 filling gunpowder
將煙火藥、黑火藥或裸藥效果件裝(填、筑、壓)入殼體或模具的過程。
4.1 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并有效實施。
4.2 應在許可的專用場所內,按許可的產品類別、級別范圍進行安全生產和儲存。
4.3 應按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并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標志或標識,不應擅自改變生產作業(yè)流程、工(庫)房用途和危險等級。
4.4 操作者不應擅自改變藥物配方和操作規(guī)程;確需改變時,應按相應程序和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操作。
4.5 應遵守本標準定員、定量和定機的規(guī)定,不應超定員、定機、定量生產和儲存。
4.6 手工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使用銅、鋁、木、竹等材質的工具,不應使用鐵器、瓷器和不導靜電的塑料、化纖材料等工具盛裝、掏挖、裝筑(壓)煙火藥;盛裝煙火藥時藥面應不超過容器邊緣。
4.7 操作工作臺應穩(wěn)定牢固;直接接觸煙火藥工序的工作臺宜靠近窗口,應設置橡膠、紙質、木質工作臺面,且應高于窗口,不應使用塑料、化纖等不導靜電材質的工作臺面。
4.8 煙火藥中不應混入與煙火藥配方無關的泥沙等雜物、雜質,如意外混入不應使用。
4.9 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按規(guī)定設置防靜電裝置,并采取增加濕度等措施,以減少靜電積累。
4.10 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效果件、含藥半成品及成品生產、制作、裝卸、搬運過程中應輕拿、輕放、輕操作,不應有拖拉、碰撞、拋摔、用力過猛等行為。
4.11 生產作業(yè)場所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應閂門、閂窗生產。
4.12 應在工作臺上操作,不應把地面當作工作臺。
4.13 不應在規(guī)定地點外晾曬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4.14 不應在規(guī)定的燃放試驗場外燃放試驗產品,不應在規(guī)定的銷毀場外銷毀危險性廢棄物。
4.15 未安裝阻火器的機動車輛不應進入有藥生產、儲存區(qū)域。
4.16 不應擅自增設建(構)筑物、安裝電氣(器)設備。
4.17 不應在生產、儲存區(qū)吸煙、生火取暖;不應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火種進入生產、儲存區(qū);不應在有可燃性氣體,藥物、可燃物粉塵環(huán)境的工(庫)房使用無線通信設備。
4.18 有藥工序使用新設備和新工藝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其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進行論證。
4.19 儲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體的庫房應保持通風良好。
4.20 工(庫)房面積應滿足GB 50161人均使用面積要求。
4.21 按照GB 50161規(guī)定,采用抗爆間室、隔離操作的聯(lián)建1.1級工房,其定員、定機可為單人單機單間。
5.1 基本要求
5.1.1 煙火藥制造、裸藥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應分別在單獨工房內進行。
5.1.2 除造粒和制開包(球)藥外,電動機械制造(作)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在機械運轉時人與機械間應有防護設施隔離。
5.2 原材料準備
5.2.1 煙火藥的原材料應符合有關原材料質量標準要求,具有產品合格證;進廠應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 原材料(藥種)的使用應符合GB 10631規(guī)定。
5.2.3 在開啟原材料的包裝時,應檢查包裝是否完整;包裝打開后,應檢查包裝內物質與有關標識是否相符;發(fā)現(xiàn)包裝內物質與標識不符及物質受潮、變質等現(xiàn)象應停止使用。
5.3 原材料粉碎篩選
5.3.1 原材料篩選粉碎,每棟工房定員2人。
5.3.2 粉碎前應對設備和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并認真清除粉塵;粉碎前后應篩選除去雜質。
5.3.3 粉碎氧化劑、還原劑應分別在單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棟工房定員2人;嚴禁將氧化劑和還原劑混合粉碎篩選;粉碎篩選過一種原材料后的機械、工具、工房應經清掃(洗)、擦拭干凈才能粉碎篩選另一種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應專機粉碎;不應用粉碎氧化劑的設備粉碎還原劑,或用粉碎還原劑的設備粉碎氧化劑。
5.3.4 原材料粉碎時應保持通風并防止粉塵濃度過高。
5.3.5 用濕法粉碎時,不應有原材料外溢。
5.3.6 粉碎的原材料包裝后,應標明品種、規(guī)格、數量和日期。
5.4 原材料稱量
5.4.1 原材料稱量,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200千克。
5.4.2 稱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稱量前應檢查各種原材料的標志標簽、色質以及計量器具的準確性。
5.4.2.2 稱量應準確,其每份總量應與每次藥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
5.4.2.3 稱量氧化劑、還原劑,應分別使用取料工具和計量器具,稱好的氧化劑應與還原劑及其他原材料應分別盛裝,裝入容器后應立即標識。
5.4.2.4 不應在稱原材料工房進行藥物混合。
5.5 藥物混合
5.5.1 煙火藥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轉鼓等機械設備,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手工混藥,每棟工房定員1人。
5.5.2 黑火藥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動篩混合,三元黑火藥制造應先將炭和硫進行二元混合。
5.5.3 含氯酸鹽等高感度藥物的混合,應有專用工房,并使用專用工具。
5.5.4 機械混藥應符合下列要求:
5.5.4.1 藥物混合前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檢查粉塵清理情況。
5.5.4.2 應遠距離操作,人員未離開機房,不應開機。
5.5.4.3 人工進出料時,應停機斷電、散熱后進行。
5.5.5 藥物混合每棟工房定量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藥物混合定量表
序號 |
煙火藥類別 |
煙火藥種別 |
定 量(千克) |
手工 |
機械 |
1 |
硝酸鹽 煙火藥 |
黑火藥 |
8 |
200 |
含金屬粉煙火藥 |
5 |
20(干法)
100(濕法) |
2 |
高氯酸鹽 煙火藥 |
含鋁渣、鈦粉、笛音劑的煙火藥、爆炸藥 |
3 |
10 |
光色藥、引燃藥 |
5 |
10 |
3 |
氯酸鹽 煙火藥 |
煙霧藥、過火藥 |
8 |
20 |
引火線藥 |
3 |
10(干法)
100(濕法) |
摩擦藥 |
0.5(濕法) |
|
4 |
其他煙火藥 |
響珠煙火藥等 |
5 |
10 |
注:表中未注明濕法的均為干法混合。 |
5.5.6 多種煙火藥混合,每次限量取該若干種煙火藥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7 不應使用石磨、石臼混合藥物;不應使用球磨機混合氯酸鹽煙火藥等高感度藥物。
5.5.8 摩擦藥的混合,應將氧化劑、還原劑分別用水潤濕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煙火藥應保持濕度;不應使用干法和機械法混合摩擦藥。
5.5.9 每次藥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紙等不易產生靜電的材質容器盛裝,及時送入下道工序或藥物中轉庫存放,并立即標識。
5.5.10 混合藥(除黑火藥外)應及時用于制作產品或效果件,濕藥應即混即用,保持濕度,防止發(fā)熱;干藥在中轉庫的停滯時間小于等于24小時。
5.5.11 采用濕法配制含鋁、鋁鎂合金等活性金屬粉末的煙火藥時,應及時做好通風散熱處理。
5.5.12 混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粉塵和現(xiàn)場。
5.5.13 不應在混藥工房進行裝藥。
5.6 煙火藥調濕
5.6.1 每棟工房定員1人,每棟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劑調濕硝酸鹽煙火藥100千克,含氯酸鹽或使用易燃有機溶劑(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劑的藥物(如擦火頭藥、擦地炮藥)3千克,其他藥物15千克。
5.6.2 調濕時如發(fā)現(xiàn)溫度異常,應迅速攤開散熱;攪拌工具應避免與容器摩擦撞擊。
5.6.3 調制濕藥使用的溶劑和粘合劑pH值應為5~8。
5.7 裸藥效果件制作
5.7.1 藥粒、開包炸藥制作
5.7.1.1 電動機械造粒或制藥,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干法5千克,濕法20千克);手工造粒或制藥,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5千克。
5.7.1.2 造;蛑扑幥皯孟鄳軇駶櫵幑迌缺冢炝;蛑扑幒髴孟鄳軇┣逑此幑迌缺凇
5.7.1.3 機械運轉過程中,藥物溫度急劇上升時應及時停機處理。
5.7.1.4 藥粒的篩選分級應在藥粒未干之前進行,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干法5 千克,濕法20千克)。
5.7.2 藥柱(塊、片)制作
5.7.2.1 制作藥柱應采用濕藥筑壓,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計算。
5.7.2.2 機械壓藥,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2人,人機隔離操作;手工模具壓藥,每棟工房定員1人。
5.7.2.3 褙藥柱、藥柱蘸(裝)藥,每棟工房定員2人,定量5千克。
5.7.2.4 制藥塊(片)應采用濕藥切割,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2千克。
5.7.3 制成的濕效果件應攤開放置,攤開厚度小于等于1.5厘米(效果件直徑大于0.75厘米時,其攤開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徑的2倍)。
5.8 粒狀黑火藥制作
5.8.1 潮藥裝模、人工碎(藥)片、包裝,每棟工房定員1人;機械壓(藥)片、機械碎(藥)片、造粒分篩、拋光、精篩,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
5.8.2 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別為:潮藥裝模120千克、壓(藥)片120千克、散熱800千克、人工碎(藥)片15千克、機械碎(藥)片80千克、造粒分篩80千克、拋光250千克、精篩80千克、包裝80千克。
5.8.3 添加藥和出藥操作時,應在停機10分鐘后進行;裝模時宜包片,壓藥應同時均勻加熱,溫度小于等于110攝氏度;壓藥片時應預加壓,并緩慢升壓,最大壓力小于等于20兆帕。
5.8.4 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間應設置中轉庫。
5.9 其他煙火藥(雷酸銀)制造
5.9.1 雷酸銀制作應在單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棟工房定員1人,每次制作時使用的硝酸銀量小于等于15克,制作好的雷酸銀應保持濕度并迅速混砂。
5.9.2 雷酸銀混砂
5.9.2.1 將濕雷酸銀倒入計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勻,不應使用金屬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 每次混砂砂量小于等于10千克。
5.9.2.3 雷酸銀砂混好后,應保持濕度,拌混工具應放入硫代硫酸鈉等還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凈。
5.10 藥物干燥散熱、收取包裝
5.10.1 藥物干燥應采用日光、熱水(溶液)、低壓熱蒸汽、熱風干燥或自然晾干,不應用明火直接烘烤藥物。
5.10.2 被干燥的藥物應攤開放置藥盤中,藥層厚度小于等于1.5厘米(效果件直徑大于0.75厘米時,其攤開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徑的2倍);藥盤直徑或邊長應小于等于60厘米。
5.10.3 日光干燥應符合下列要求:
5.10.3.1 日光干燥應在專用曬場進行,定量應小于等于1000千克,曬坪應硬化、平整、光潔。
5.10.3.2 曬場應設曬架,曬架應穩(wěn)固,高度宜在25厘米~35厘米之間,曬架間應留搬運、疏散通道,通道應與主干道垂直,通道寬度大于等于80厘米。
5.10.3.3 嚴禁將藥物直曬在地面上,氣溫高于37攝氏度時不宜進行日光直曬。
5.10.3.4 曬場應由專人管理,同時進入場內不應超過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員不應進入曬場;不應在曬場進行漿藥、篩藥、包裝等操作。
5.10.3.5 應時刻關注曬場氣象情況,在大風、下雨前應將曬場內藥物收入散熱間或及時采取防雨淋措施;下雨時不應搶收藥物,被淋濕的藥物應攤開放置,不應堆放,不應放置在封閉室內。
5.10.4 烘房干燥應符合下列要求:
5.10.4.1 水暖干燥時,每棟烘房定量應小于等于1000千克,烘房溫度應小于等于60攝氏度;熱風干燥時,每棟烘房定量應小于等于500千克,烘房溫度應小于等于50攝氏度,同時應有防止藥物產生揚塵的措施,風速應小于等于0.5米每秒。
5.10.4.2 烘房應設置溫度感應報警裝置,保持均勻供熱,烘房升溫速度應小于等于30攝氏度每小時。
5.10.4.3 烘房應有排濕裝置并及時排濕。
5.10.4.4 烘房內藥物應用藥盤盛裝,分層平穩(wěn)地放置在烘架上。
5.10.4.5 烘房內藥物堆碼應符合表2規(guī)定。
表2 烘房內藥物堆碼要求
單位:厘米
名 稱 |
烘架高度 |
距離地面高度 |
層間隔 |
與熱源距離 |
藥物 |
≤120 |
≥25 |
≥15 |
≥30 |
5.10.4.6 烘架間應留搬運、疏散通道,寬度大于等于100厘米。
5.10.4.7 烘房應由專人管理,加溫干燥藥物時任何人不應進入;烘干前后烘房內藥物進出操作,每棟定員2人。
5.10.4.8 烘房應保持清潔,散熱器上不應留有任何藥物。
5.10.5 藥物在干燥散熱時,不應翻動和收取,應冷卻至室溫時收取,如另設散熱間,其定員、定量、藥架設置應與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熱間內不應進行收取和計量包裝操作,不應堆放成箱藥物;濕藥和未經攤涼、散熱的藥物不應堆放和入庫。
5.10.6 不應在干燥散熱場所檢測藥物。
5.10.7 干燥后的藥物,水分含量應符合煙火藥含水量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5.10.8 藥物計量包裝應在專用工房進行,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30千克。
5.10.9 藥物進出曬場、烘房、散熱、收取和計量包裝間,應單件搬運。
6.1 引火線應機械制作,并在專用工房操作;機械動力裝置應與制引機隔離。
6.2 干法生產,每棟定機4臺,單機單間;水溶劑濕法生產,每棟定機16臺,每間定機4臺;其他溶劑濕法生產,每棟定機2臺,單機單間。
6.3 機械運轉時,人機應分離;接引、添藥、取引錠時,應停機。
6.4 工房地面應保持濕潤,墻體和地面應定時清洗。
6.5 引火線制作定員、定量應符合表3規(guī)定。
表3 引火線制作定員定量表
引火線種類 |
定 員(人每棟) |
定 量(千克/每臺) |
干法 |
濕法 |
干法 |
濕法 |
硝酸鹽
引火線 |
紙引火線 |
1 |
4 |
3 |
6 |
安全引火線(含效果引火線) |
1 |
4 |
6 |
12 |
快速引火線 |
—— |
2 (有機溶劑) |
3 |
6 |
高氯酸鹽
引火線 |
紙引火線 |
1 |
4 |
3 |
6 |
安全引火線(含效果引火線) |
1 |
4 |
6 |
12 |
快速引火線 |
—— |
2 (有機溶劑) |
3 |
6 |
氯酸鹽
引火線 |
紙引火線 |
1 |
4 |
1 |
2 |
6.6 紙引火線上漿、繞引每棟工房定員2人,定量15千克,單人單間,引錠與人應分離,隔墻應密封。
6.7 安全引火線上漆每棟工房定員2人,定量25千克,應用調速電動機控制發(fā)引端引卷轉速,出引卷轉速小于等于40轉每分鐘。
6.8 引火線干燥應在專用曬場或烘房進行;干燥后,應在散熱后方可收取,曬場內通道應與主干道垂直,寬度大于等于100厘米。
6.9 采用烘房干燥的技術要求,按有藥半成品干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10 割引、捆引、切引:
6.10.1 切、割引宜采用機械,當采用機械操作時,每棟工房定員1人,硝酸鹽引線定量1千克,其他引線定量0.6千克。
6.10.2 操作人員應戴披肩帽、手套、防護面罩進行操作。
6.10.3 割、捆、切引應分別單獨進行,不應在曬場、散熱間進行;手工操作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應符合表4規(guī)定。
表4 切、割、捆引定量表
操作名稱 |
藥量(千克) |
手工 |
割引 |
硝酸鹽引火線 |
6 |
高氯酸鹽引火線 |
3 |
氯酸鹽引火線、效果引火線 |
1.5 |
捆引 |
硝酸鹽引火線 |
6 |
高氯酸鹽引火線 |
3 |
氯酸鹽引火線、效果引火線 |
1.5 |
切引 |
硝酸鹽引火線 |
2 |
高氯酸鹽引火線 |
1 |
氯酸鹽引火線、效果引火線 |
0.5 |
6.10.4 切、割引的刀刃要鋒利,應及時涂油、蠟;嚴禁在切引間磨(刮)刀具。
6.10.5 切、割引時用力應均勻,嚴禁來回拉扯。
6.10.6 引頭、引尾應及時放至水中,及時銷毀。
6.10.7 包裝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30千克。
7.1 基本要求
7.1.1 各工序應分別在單獨專用工房進行;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效果件及有藥半成品應設專人管理,各工序應按定量領取并登記。
7.1.2 使用的煙火藥為多種時,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確定;產品制作如定量小于等于單發(fā)(枚)產品藥量時,定量為單發(fā)(枚)的含藥量。
7.1.3 使用含氯酸鹽、黃磷、赤磷、雷酸銀、笛音劑等高感度煙火藥的工房,不應改做其他產品制作工房。
7.1.4 每次限量藥物、半成品用完后,應及時將半成品送入中轉庫或指定地點。
7.1.5 剩余的煙火藥,應退還保管人,不應留置工房或臨時存藥洞過夜。
7.1.6 裝、壓紙片、安裝點火引定員、定量、定機應按其前一道工序執(zhí)行。
7.2 裝、筑(壓)藥(裸藥效果件)
7.2.1 裝藥前應篩除效果件中的藥塵(灰),除藥塵(灰)應在單獨工房操作,定員、定量按下道工序執(zhí)行。
7.2.2 1.1級工房每棟工房定員1人;當隔離操作時,每棟工房定員2人,單人單間。
7.2.3 裝藥每棟工房定量按表1確定。
7.2.3.1 砂炮手工包(裝)藥砂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0.5千克;砂炮機械包(裝)藥砂每棟工房定機4臺,每臺機2人,每機定量5千克。
7.2.3.2 筑(壓)藥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確定;笛音藥筑(壓)藥每棟工房定量:手工0.5千克,機械2千克。
7.2.4 禮花彈裝球時,只能輕輕按壓,合球不應猛烈碰合,合球后,不應進行強烈敲擊。
7.2.5 當筒體變形、筒體內壁不潔凈或效果件變形時,按廢棄物處理,不應將藥物(效果件)強行裝入。
7.2.6 摩擦藥(含赤磷、雷酸銀)應保持濕潤。
7.2.7 筑(壓)藥的過程中,當模具與藥物難以分離時,不應強行分離,采用酒精清洗。
7.2.8 含有較大顆粒的鋁、鈦、鐵粉的煙火藥,不應筑壓。
7.2.9 禮花彈安裝外導火索和發(fā)射藥盒時,不應有藥粉外泄。
7.3 蘸(點)藥
7.3.1 效果內筒蘸藥每棟工房定員2人,單人單間,效果內筒應單層擺放,每人定量15千克。
7.3.2 擦炮蘸藥每棟工房定員4人,單人單間,含藥半成品應單層擺放,每人定量5千克。
7.3.3 摩擦類產品手工蘸藥每棟工房定員4人,每人定量25克;機械蘸藥每棟工房定機2臺,單人單間,每人定量50克。
7.3.4 線香類蘸藥(提板)每棟工房定員8人,每人定量(濕藥)25千克。
7.3.5 電點火頭手工蘸藥每棟工房定員8人,每人定量25克;機械蘸藥每棟工房定員4人,定機4臺,每人定量0.1千克。
7.3.6 蘸(點)藥時,不應將濕藥粘附在內筒外壁、摩擦類產品的非效果處。
7.3.7 用于蘸(點)藥的各類藥物干涸后不應對其刮、鏟、撞擊,應用相應的溶劑,充分溶解后清洗。
7.4 鉆孔
7.4.1 有藥半成品機械鉆孔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當隔離操作時,每棟工房定機2臺、單人單間。
7.4.2 有藥半成品手工鉆孔每棟工房定員1人;當隔離操作時,每棟工房定員4人、單人單間。
7.4.3 每棟工房定量按表1規(guī)定執(zhí)行。
7.4.4 鉆孔工具刃口應鋒利,使用時應涂蠟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時不應強行操作。
7.4.5 裸藥效果件或單個藥量大于20克的半成品,不應鉆孔;單個含藥量大于5克或不含黑火藥、光色藥的半成品不應手工鉆孔。
7.4.6 有藥半成品的機械鉆孔,轉速小于等于90轉每分鐘。
7.5 插引、安(串)引
7.5.1 手工插引,每間定員4人,每棟工房定員16人;當單間只有1個疏散出口時,每間定員2人;每人定量0.5 千克。
7.5.2 機械插引每棟工房定員4人,單人單間,每人定量3 千克。
7.5.3 無藥部件插、串、安引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0.5千克。
7.5.4 切割刀片應鋒利,引錠與插引機應隔離,含藥半成品應用有蓋的箱子盛裝。
7.6 封口(底)
7.6.1 每棟工房定員2人。
7.6.2 爆音藥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 千克,其余每人定量5 千克。
7.6.3 爆竹直接擠壓封口 ,不應猛力敲打。
7.6.4 含爆炸藥、笛音藥的半成品,不應采用筑(壓)方法封口。
7.6.5 半成品的封口應密實,防止藥物外泄、受潮。
7.7 結鞭
7.7.1 手工(人力機械)結鞭,每人定量3千克。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間定員4人;當單間只有1個疏散出口時,每間定員2人;
7.7.2 動力機械結鞭,每棟工房定機6臺,單機單間,每機定量6 千克,每間定員2人,帶包裝的機械結鞭每間定員3人。
7.7.3 結鞭時,應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藥塵。
7.7.4 結鞭爆竹分割工具應鋒利,宜用單刃刀片。
7.8 禮花彈、小禮花類糊球
7.8.1 手工糊球每間工房定員4人,每棟工房定員16人,每人定量15 千克;含全爆炸藥的每人定量10千克。
7.8.2 機械糊球每棟工房定機8臺,每間定機2臺,每機2人,每機定量30千克;含全爆炸藥的每機定量20千克。
7.8.3 盛裝工具應有圍框,圍框高度應超過彈(球)體直徑(高度)的1/2,5號以上(含5號)彈(球)體應單層放置。
7.8.4 敷彈(球)后應及時進行干燥。
7.9 組裝
7.9.1 升空類、吐珠類、小禮花類、組合煙花類∮大于等于3.8厘米或單發(fā)藥量大于等于25 克的效果內筒(或球)等非裸藥效果件的組裝、禮花彈組裝(含安引、裝發(fā)射藥包、串球),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10 千克(含全爆炸藥的定量4 千克);當工房采用抗爆間室結構時,每棟定員2人,單人單間,每間定量10千克(含全爆炸藥的定量4千克)。
7.9.2 升空類、吐珠類、小禮花類、組合煙花類∮小于3.8厘米或單發(fā)藥量小于25 克的效果內筒(或球)等非裸藥效果件的組裝每棟定員12人,每間定員2人,每人定量12 千克(含全爆炸藥的定量7千克)。操作時,效果內筒(或球)應單層擺放,不應堆積存放。
7.9.3 噴花類、架子煙花類、造型玩具類、旋轉類、煙霧類、旋轉升空類等產品組裝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15 千克。
7.9.4 禮花彈安裝定時引線時,應使用竹、銅釬輕輕刺破中心管的紗紙。
7.9.5 組裝前,應除去半成品、效果件、無藥部件上粘附的藥塵。
7.10 包裝(褙皮、封裝、裝箱)
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規(guī)定的3.5倍執(zhí)行。
7.11 成品、有藥半成品的干燥
7.11.1 應在專用場所(曬場、烘房)進行。
7.11.2 每棟工房定員、定量、熱能選擇、干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規(guī)定執(zhí)行。
7.11.3 曬禮花彈的抬架,應有圍框,圍框高度應超過禮花彈直徑的1/2,彈體(球)宜單層放置。
7.11.4 產品干燥不應與藥物干燥在同一曬場(烘房)進行,摩檫類產品不應與其他類產品在同一曬場(烘房)干燥。
7.11.5 蒸汽干燥的烘房溫度小于等于75攝氏度,升溫速度小于等于30攝氏度每小時,不宜采用肋形散熱器。
7.11.6 熱風干燥成品,有藥半成品室溫小于等于60攝氏度,風速小于等于1米每秒;循環(huán)風干燥應有除塵設備,除塵設備要定期清掃。
7.11.7 烘房中堆碼高度等按表5規(guī)定執(zhí)行。
表5 烘房內產品堆碼要求
單位:厘米
名 稱 |
架碼高度 |
距離地面高度 |
與熱源距離 |
成品、半成品 |
小于等于150 |
大于等于25 |
大于等于20 |
7.11.8 烘房應設置溫度報警裝置,烘房看管人員應嚴格控制溫度的升降,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報告安全管理負責人。
7.11.9 干燥后的成品、有藥半成品應通風散熱。在干燥散熱時,不應翻動和收取,應冷卻至室溫時收取。
7.12 燃放試驗
7.12.1 燃放試驗應在規(guī)定場所進行, 燃放試驗場地與生產區(qū)及非生產區(qū)的距離應符合GB 50161規(guī)定。
7.12.2 燃放試驗時,應設專人警戒;現(xiàn)場操作人員不應超過2人,其余人員應在安全區(qū)域觀看;操作時應戴頭盔,點火時身體應偏離產品燃放軌跡,并及時撤離至安全區(qū)域內。
7.12.3 燃放試驗時,產品及導向筒應牢固固定,嚴防倒筒、散筒。
7.12.4 待燃放產品應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7.12.5 燃放試驗時應注意風向風速,對熄引的試驗物應妥善處理。
7.12.6 燃放試驗后的殘留物應進行清掃和妥善處理。
8.1 設備
8.1.1 各種機電設備應符合GB 4064要求,各種機械電器應符合AQ4111要求,各種設備防護裝置應符合GB/T 8196要求。
8.1.2 帶電設備應按GB 5083的要求設置,有防止意外起動的聯(lián)鎖安全裝置和防止傳動部件摩擦發(fā)熱的措施。
8.1.3 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其符合相應的環(huán)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8.1.4 非標準和自制的生產設備應打磨平整光潔后方可投入使用。
8.1.5 危險性工房所用設備的動力部分,可使用三相防爆電機,使用單相電機時應使用防爆型電容運轉電機,使用其他電機時應符合防爆要求。
8.1.6 凡接觸藥物的機械傳動部分,不應采用金屬搭扣皮帶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帶或萬能皮帶,應采用三角皮帶輪或齒輪減速箱。
8.1.7 帶電的機械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設施,接地電阻小于等于4歐姆。
8.1.8 進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藥混合的球磨機與藥物接觸的部分不應使用鐵制部件,可用黃銅、雜木、楠竹和皮革及導電橡膠等材料制成。進行煙火藥混合的設備應達到不產生火花和靜電積累的要求,不應使用易產生火花(鐵質)和靜電積累(塑料)材質。
8.1.9 特種設備應由有資質的生產廠家生產,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應定期檢驗合格。
8.1.10 不應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的電氣設施,確需架設電氣設施時應符合GB 50161規(guī)定。
8.2 安裝
8.2.1 設備安裝應按GB 50161規(guī)定和設備安裝要求進行,且滿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要求。
8.2.2 設備安裝位置應符合GB 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影響操作人員的安全出入;與墻體等物體之間有相應的距離,便于檢修和維護。
8.2.3 設備安裝后的人均使用面積應符合GB 50161規(guī)定。
8.3 使用
8.3.1 設備使用應根據設備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有效實施。
8.3.2 應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
8.3.3 發(fā)生故障應立即斷電停機。
8.4 維修
8.4.1 機械設備應有專人負責日常維修保養(yǎng),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非設備專管人員不應擅自裝拆移動。
8.4.2 在有藥工房進行設備檢修時,應將工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設備及操作臺、地面、墻壁的藥塵,修理結束應清理修理現(xiàn)場。
8.4.3 帶電設備的維修應按GB/T 13869的要求進行,應由具有電工作業(yè)資格的專人負責維修保養(yǎng),非電工作業(yè)人員不應從事任何電工作業(yè)。進行設備維修需臨時使用明火或從事易產生火花作業(yè)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由企業(yè)有關負責人審查簽發(fā)動火作業(yè)證,經現(xiàn)場管理人員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動火作業(yè),動火作業(yè)過程中應有專人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護。
8.4.4 經維修后的電氣裝置應重新確認其符合相應的環(huán)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9.1 裝卸
9.1.1 裝卸前應打開倉庫相應的安全出口,機動車應熄火平穩(wěn)?吭趥}庫門前2.5米以外。
9.1.2 裝卸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有藥半成品時,進入庫房定員2人;裝卸煙花爆竹成品,進入庫房定員8人;不應有無關人員靠近,電瓶車、板車、手推車不應進入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有藥半成品倉庫內。
9.1.3 應單件裝卸;不應有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操作行為;不應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9.2 運輸
9.2.1 運輸工具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板車、手推車,不應使用自卸車、掛車、三輪車、摩托車、畜力車和獨輪手推車等;工房之間的物品搬運可采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
9.2.2 所運輸的物品堆碼應平穩(wěn)、整齊,遮蓋嚴密,物品堆碼高度不應超過運輸工具圍板、檔板高度。
9.2.3 廠內運輸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9.2.3.1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和倉庫區(qū)時,排氣管應安裝阻火器,速度小于等于15千米每小時。
9.2.3.2 使用手推車、板車在坡道上運輸時,應有人協(xié)助并以低速行駛。
9.2.3.3 道路縱坡大于6度時不應使用板車、手推車運輸。
9.2.3.4 手推車、板車以及抬架應安裝檔板,外延輪盤應是橡膠制品,車(架)腳應為木質或包裹橡膠。
9.2.3.5 肩挑、手抬(提)的繩索、扁擔、挑、抬(提)架應牢靠、穩(wěn)固。
9.2.4 廠區(qū)、庫區(qū)之間運輸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9.2.4.1 車輛應配備消防滅火器,并設置明顯的爆炸危險品標志。
9.2.4.2 車輛速度應低于有關限速規(guī)定,應當保持車距,不應搶道,避免緊急制動。
9.2.5 危險品運輸車輛不應混裝性質不相容的物品,除駕駛員和押運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搭乘。
9.3 儲存
9.3.1 各類物品應按不同性質分別設庫儲存,性質不相容的物品不應混存。
9.3.2 危險品倉庫的危險等級劃分應按GB 50161規(guī)定執(zhí)行。
9.3.3 不應改變危險等級或超過核定數量儲存,應儲存在危險等級高的倉庫、中轉庫的物品不應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中轉庫,摩擦藥、含摩擦藥的半成品、成品應在單獨專用庫房儲存。
9.3.4 倉庫內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未做防潮處理的地面,應鋪設防潮材料或設置大于等于20厘米高的垛架。
9.3.5 庫房溫度控制范圍應為-20℃~45℃,相對濕度控制范圍為50%~85%;庫房內應有溫、濕度計,每天對庫房內溫、濕度進行檢測記錄;應適時作好庫房通風、防潮、降溫處理,環(huán)境濕度較高的地區(qū)應設除(去)濕設備。
9.3.6 煙火藥、效果件、引火線等應經徹底干燥、冷卻經包裝后方可收存入庫;包裝物或盛裝容器應使用防潮、防靜電的材質,包裝應符合GB 10631等標準要求。
9.3.7 倉庫內應保持衛(wèi)生整潔,通道暢通,物品擺放整齊、平碼堆放;堆垛與庫墻之間宜留有大于等于0.45米的通風巷,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有大于等于0.7米的檢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寬度應大于等于1.5米, 每個堆垛的邊長應小于等于10米。
9.3.8 倉庫內物品堆垛高度應符合表6規(guī)定。
表6 倉庫內物品堆碼要求
單位:厘米
名 稱 |
煙火藥(黑火 藥、效果件) |
散裝成品、半成 品、引火線 |
成箱成品 |
高 度 |
小于等于100 |
小于等于150 |
小于等于250 |
9.3.9 倉庫應設專門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熟悉所儲存物品的安全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加強對消防設施(器材)以及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的維護,保障其功能有效、適用安全要求;應分庫建立危險品登記臺帳,嚴格出入庫登記手續(xù),并定期進行貨帳核對。
9.3.10 嚴禁在庫房區(qū)域內進行釘箱、分箱、成箱、串引、蘸(點)藥、封口等生產作業(yè);總倉庫區(qū)域內物品應整箱(件)出入。
9.3.11 危險品分類儲存條件和滅火物質應符合表7規(guī)定。
表7 危險品分類儲存條件和滅火物質要求
序號 |
類別 |
名 稱 |
儲存條件 |
滅火物質 |
1 |
氧化劑 |
氯酸鉀 |
專庫儲存,不應與還原劑、易燃易爆物及酸類物質混存。 |
水、沙土、泡沫 |
高氯酸鉀 高氯酸銨 硝酸鉀
硝酸鋇 硝酸鍶 |
可同間分離儲存,不應與還原劑、易燃易爆物及酸類物質混存。 |
水、沙土、泡沫 |
氧化銅 四氧化三鉛 三氧化二鉍
四氧化三鐵 |
可同間分離儲存,不應與鋁粉 鋁鎂合金粉 鈦粉 鐵粉及酸類物質混存。 |
水、沙土、泡沫 |
2 |
還原劑 |
鋁粉 鋁鎂合金粉 鈦粉 鐵粉 |
可同間分離儲存,通風防潮,不應與氧化劑、酸類物質混存。 |
沙土、 干粉 |
炭粉 |
專庫儲存,保持陰涼干燥,新制木炭在炭化后7天內不應入庫儲存。 |
水 |
硫 硫化銻 碳素粉 蟲膠
酚醛樹脂 淀粉 |
可同間分離儲存,不應與氧化劑混存。 |
水、 干粉 |
赤磷 |
專間儲存,室溫低于40攝氏度。 |
水 |
白磷 |
專間儲存,存放于水中,室溫低于40攝氏度。 |
水 |
3 |
特殊效應物質 |
苯甲酸鉀 苯二甲酸鉀 成煙物 |
可同間分離儲存,不應與氧化劑混存。 |
水 |
4 |
著色劑 |
堿式碳酸銅 碳酸鍶 草酸鈉
氟硅酸鈉 氟鋁酸鈉 |
可同間分離儲存。 |
水、沙土、泡沫 |
5 |
含氯物質 |
聚氯乙烯 六氯乙烯 氯化石蠟 |
可同間分離儲存。 |
水 、干粉 |
6 |
酸類 |
硝酸 |
專間儲存,干燥通風,不應與易燃易爆物及硫、磷等混存。 |
沙土、泡沫 |
7 |
可燃性液體 |
酒精 丙酮 防潮劑 |
專間儲存,不應與氧化劑混存。 |
泡沫 |
8 |
煙火藥 |
裸藥效果件 黑火藥 開球炸藥
其他煙火藥 |
按GB50161中的分級分類規(guī)定 儲存在相應的倉庫。 |
水、沙土、泡沫 |
9 |
引火線 |
快速引火線 慢速引火線 |
10 |
煙花爆竹 |
半成品 |
11 |
成品 |
12 |
單基藥 |
硝化棉、單基發(fā)射藥 |
專庫儲存,通風散熱,室溫 低于40攝氏度。 |
水、沙土、泡沫 |
10.1 生產條件和環(huán)境
10.1.1 生產企業(yè)應有符合GB 50161規(guī)定,滿足其生產的品種及生產規(guī)模的建(構)筑物,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
10.1.2 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設備應經檢測(或驗收)合格,消防器材方便取用。
10.1.3 危險性作業(yè)場所、庫區(qū)應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0.1.4 煙火藥采用新材料或改變組成成分時,應經檢測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有關安全標準方可使用。
10.1.5 工房應配置適合操作人員的設備設施,配備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具。
10.1.6 粉塵較大的工序應設更衣室。
10.1.7 在有藥工序的作業(yè)過程中,出現(xiàn)如下情況時應停止生產:
10.1.7.1 電源線路發(fā)生漏電、短路和機器運轉不正常。
10.1.7.2 天氣惡劣,如雷電、暴風雨天氣。
10.1.7.3 發(fā)現(xiàn)藥物溫度異常升高或產生異味。
10.1.7.4 直接接觸煙火藥的操作工序室溫超過34攝氏度或低于0攝氏度時;其它危險工序室溫超過36攝氏度或低于0攝氏度時。
10.1.7.5 工作人員身體狀況不佳或情緒異常。
10.1.8 應建立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設施設備、物資,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10.1.9 工房和倉庫應經常清掃(洗)、整理,應保持整潔、干凈。
10.1.10 在清掃(洗)有藥工房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0.1 清掃(洗)前,應將藥物、半成品等搬走。
10.1.10.2 藥物粉塵小的工房可采用濕法清掃,粉塵大的工房應用水沖洗,不應使用鐵器清理。
10.1.10.3 搬動物件時,應輕抬輕放,不應拖拉、摔打。
10.1.11 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1.1 排水系統(tǒng)應有相應的沉淀池,并及時清理。
10.1.11.2 排水系統(tǒng)應保持光潔,保證廢水排放順暢。
10.1.12 含有易燃易爆廢渣和垃圾等固體物質不應埋入地層或排入水體,應到指定地點銷毀。
10.1.13 廠區(qū)宜種植闊葉綠化植物,不應影響疏散通道;危險品生產區(qū)、庫區(qū)不應種植莊稼、蔬菜。
10.1.14 應有控制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品生產區(qū)、庫區(qū)的措施,有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無關人員和車輛不應進入危險品生產區(qū)、庫區(qū)。
10.1.15 不應將危險品存放在非規(guī)定場所或擅自帶離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10.2 經營條件和環(huán)境
10.2.1 經營企業(yè)應具備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10.2.2 批發(fā)企業(yè)應有符合GB 50161規(guī)定的倉庫及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并配備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倉庫保管、守護員。
10.2.3 批發(fā)企業(yè)宜分設辦公區(qū)、樣品陳列區(qū)和商品存放(倉庫)區(qū),樣品陳列區(qū)陳列的樣品應是無藥樣品。
10.2.4 批發(fā)企業(yè)應建立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設施設備、物資,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10.2.5 零售點宜專店銷售,應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店內不應吸煙、生火。
10.2.6 零售點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與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產、儲存及人員密集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0.2.7 零售點應根據周圍環(huán)境、距離確定總藥量,但最大不宜超過300千克。
10.2.8 產品銷售過程中應提示并指導消費者按燃放說明燃放。
11.1 應根據工作性質和作業(yè)條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用品,并指導、監(jiān)督使用。
11.2 從事原材料藥物粉碎、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高危高粉塵工序操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11.2.1 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應符合GB 2626標準要求。
11.2.2 應穿著緊口棉麻質長袖長褲工作服、披肩帽、布襪、不藏泥砂的軟底鞋,盡量減少身體的裸露部分,衣著簡單易脫;不應赤膊或穿著背心、短袖衣、短褲、硬底鞋、釘底鞋、拖鞋和產生靜電積累、易燃的化纖衣服上崗作業(yè)。
11.3 用于配制藥物的專用工作服,不應在從事其他作業(yè)時穿用;離開工作崗位前應更衣,不應穿戴有藥塵的工作服進入其他工房。
12.1 所有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身體健康,且年齡滿18周歲。
12.2 從事混藥、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插引、封口、搬運的人員不應有身體殘疾、精神障礙或年齡超過60周歲。
12.3 從事粉塵作業(yè)或與有毒有害物質接觸的人員在上崗前應進行健康檢查,上崗后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職業(yè)禁忌癥者,不應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yè)。
12.4 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工序作業(yè)人員應依法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12.5 從業(yè)人員均應經相應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從事新工種、新工藝的人員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12.6 不應擅自變換工作崗位、離崗、互相串崗和違反勞動紀律。
13.1 企業(yè)應及時收集并妥善處置危險性廢棄物,不應隨意丟棄、轉讓、贈送、銷售危險性廢棄物;危險性廢棄物不應與合格產品混存。
13.2 生產產生的危險性廢棄物當日妥善處置,避免大批量集中一次性銷毀。
13.3 處置危險性廢棄物應明確專人負責,制定專門的處置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13.4 大批量處置危險性廢棄物
13.4.1 銷毀大批量危險性廢棄物應分類、分批進行;處置前應制定處置作業(yè)方案,處置總含藥量超過1000 千克的作業(yè)方案應經相關專業(yè)專家組評估。
13.4.2 處置作業(yè)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處置規(guī)模概況、處置時間地點、所處置的危險性廢棄物的危險性、種類數量、處置方式方法、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的范圍、現(xiàn)場組織機構設置、現(xiàn)場人員分工崗位職責、危險性廢棄物的運輸和裝卸安全措施、處置時的保衛(wèi)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13.5 進行危險性廢棄物的收集、裝卸、運輸、銷毀等處置作業(yè)的人員應進行專業(yè)知識培訓。
13.6 處置方法
13.6.1 含煙火藥(黑火藥)和可燃物宜采用焚燒銷毀法,其他危險性廢棄物應根據其性質采用化學中和法等相應的方法妥善處置;不應將危險性廢棄物掩埋或倒入地面水體;不應將危險性廢棄物混入其他普通廢棄物中進行處置。
13.6.2 采用焚燒銷毀法時,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3.6.2.1 處置場所應符合GB 50161有關安全距離規(guī)定,并在處置場所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銷毀時,應采取遠距離點火方式;處置人員應應戴頭盔并撤離至安全區(qū)域;待處理危險性廢棄物應遠距離防火隔離保管。
13.6.2.2 根據處置場所的安全距離及環(huán)境確定每次銷毀量; 煙火藥、具有爆炸危險的效果件應攤成厚度小于等于3厘米(單個效果件超過3厘米的應單層攤放)、寬度小于等于2米的帶狀、長度應根據現(xiàn)場環(huán)境確定。
13.6.2.3 廢棄禮花彈宜單個進行解剖取出發(fā)射藥、煙火藥;解剖應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
13.6.2.4 升空類產品應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取出穩(wěn)定桿、發(fā)射藥筒后進行燒毀。
13.6.2.5 其他煙花爆竹制品、含藥半成品,應盡量攤開直接焚毀。
13.6.2.6 危險性廢棄物為流質型的(沉淀池、浸泡池、廢水溝等內含有危險性廢棄物的殘渣)應帶水清理,將殘渣倒成厚度小于等于5厘米,寬度小于等于2米的帶狀,待殘渣水份稍滲干后,澆燃油或助燃物進行燒毀。
13.6.3 焚燒完畢應對現(xiàn)場進行清理,確認徹底銷毀。
13.6.4 對裝運危險性廢棄物的車輛、容器在處置后應當立即沖洗干凈。
13.7 采用其他方法處置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本附錄給出了煙花爆竹產品制作流程圖,本流程圖作參考件。
a) 可以根據區(qū)域環(huán)境、產品結構、產品技術要求的不同進行調整。
b) 各工序的危險等級按GB 50161確定。
c) 切紙、卷筒、筑底等統(tǒng)稱為無藥部件制作。
d) 各個工序之間宜設置中轉。
e) 圖中虛線表示的工序為需要設置時,宜放在該位置。
圖A.1 黑火藥制造工藝流程圖
(粉狀黑火藥、粒狀發(fā)射藥、升空動力藥)
圖A.2 藥物裸藥效果件生產工藝流程圖
(爆炸藥、開包藥、藥粒、藥柱[塊、片]、引線藥、光色藥、過火藥、笛音藥)
儲存(爆炸藥、開包藥、引線藥、光色藥、過火藥、笛音藥) |
圖A.3 安全(皮紙)引線生產工藝流程圖
圖A.4 皮紙快引生產工藝流程圖
圖A.5 效果內筒生產工藝流程
圖A.6。▎蝹)小禮花生產工藝流程圖
圖A.7 組合煙花生產流程圖
(內筒型)
圖A.8 升空類(火箭A、B級)生產流程圖
圖A.9 升空類(小型火箭之一)生產流程圖
圖A.10 噴花類生產流程圖
圖A.11 吐珠類生產流程圖
圖A.12 結鞭類爆竹生產流程圖
圖A.13 禮花彈(球型)(包括球型小禮花)生產流程圖
圖A.14 線香類(涂敷型)生產流程圖
圖A.15 煙霧類生產工藝流程圖
圖A.16 架子煙花生產工藝流程圖
圖A.17 旋轉類生產工藝流程圖
(無軸、有軸)
圖A.18 旋轉升空類生產工藝流程圖
(無翅、有翅)
圖A.19 造型玩具類生產流程圖
圖A.20 摩擦類生產流程圖
(砂炮、圣誕煙花、紅環(huán))
圖A.21 線香(包裹藥型)類生產流程圖
圖A.22 電點火頭生產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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